湖南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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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培育壯大新興制造業、推進傳統制造業轉型升級,打造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高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引領、開放帶動、統籌推進、區域協同、重點突破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先進制造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先進制造業發展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先進制造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先進制造業促進協調推進、考核評價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明確先進制造業發展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產業布局、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等。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研發支持、應用鼓勵、風險代償機制,扶持基礎零部件以及元器件、基礎軟件、基礎材料、基礎工藝和產業技術基礎等領域的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重點產品,推進產業基礎再造。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和工業基礎數據庫,定期發布產業基礎領域技術攻關目錄,對取得重大攻關突破并實現產業化的企業或者團隊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先進制造業重點產業鏈發展,推進產業鏈重大項目建設,建立省、設區的市(自治州)聯動的產業鏈鏈長制。產業鏈鏈長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調度,及時協調解決產業鏈重大項目建設和產業發展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鼓勵重點產業鏈相關園區、具有生態主導力的龍頭企業擔任產業鏈鏈主,牽頭組建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同體,協同開展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協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扶持與產業鏈龍頭企業招商引資掛鉤機制,引導龍頭企業吸引上下游企業來本省投資。

    第七條 本省重點打造工程機械、軌道交通裝備、中小航空發動機以及航空航天裝備和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輸變電裝備等先進制造業產業集群,推動石化、有色金屬、汽車制造、冶煉壓延加工、農業機械等傳統優勢產業集群轉型升級,培育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生態環保、生物技術、藥品、醫療器械等未來以及新興支柱產業集群。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產業集群區域布局,建立產業集群梯次培育體系,依托龍頭企業、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咨詢機構等主體建立產業集群促進組織,創新產業集群治理模式。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產業園區發展先進制造業的規劃引導,推動園區市場化、差異化、特色化發展,避免同質化競爭。鼓勵國家級園區與省級園區建立梯度布局、利益共享、資源互補、協同發展的共同體。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省級以上園區先進制造業發展工作進行專項考核,并建立考核結果與省級專項支持掛鉤機制。

    鼓勵有條件的園區開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改革試驗,建立以畝均稅收、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主導產業發展、開放型經濟發展、科技創新、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指標為核心內容的園區綜合評價體系,創建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示范園區。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先進制造業企業培育指導計劃,提供從技術孵化到企業、產業以及產業集群的全周期服務,加強企業梯度培育,推動建設領航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等協同發展新格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家的培養工作,制定先進制造業領域企業家培訓計劃,培養具有戰略思維、資本運作、風險管控、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視野的企業家隊伍,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業技術創新體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重大創新平臺在本省落戶或者設立分中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龍頭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業上下游企業共同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開展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攻關與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和風險補償機制,推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首套件基礎零部件以及元器件等示范應用,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監察和節能診斷,推廣綠色設計、綠色制造和清潔生產,加快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構造綠色制造體系,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支持企業、園區、行業間合作開展綠色制造技術改造,發展綠色循環經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先進制造業項目選址選線、生態環保措施的指導,協調解決環境制約問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制造業企業加強國際交流合作,開展產品國際認證、申請境外專利、商標國際注冊和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接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戰略,依托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搭建省市縣聯動招商網絡,吸引外資投資本地先進制造業領域。

    鼓勵跨國公司在本省設立地區總部和先進制造業研發中心,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在湘注冊的外資研發機構在本省范圍內開展研發活動,享受與省內研發機構同等政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制定差異化政策,統籌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先進制造業融合,推進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以及應用,推動制造業企業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場景數字化改造、網絡化集成,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建設智能工位、智能產線、智能車間、智能工廠,推動園區和產業集聚區數字化轉型。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字化公共服務生態,制定分級分類規范,支持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試點項目,培育示范應用場景和標桿企業。

    支持園區規劃建設網絡系統、公共云平臺、數據采集和傳輸系統等基礎設施。支持發展中央工廠、協同制造、共享制造等智能發展新模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制造業企業發展在線監測和運行維護、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總集成總承包服務等新模式新業態,鼓勵發展面向本地先進制造業的生產性金融服務、電子商務、現代物流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工業設計、科技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先進制造業重點產業集群和園區,支持建設一批服務型制造功能區和工業設計中心,推動與先進制造業緊密相連的生產性服務企業向產業集群和園區集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品牌提升工程,加強先進制造業品牌建設,發展品牌文化,培育產業、企業、產品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質量監管體系,強化先進制造業企業質量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質量安全預警、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追溯、售后服務等制度。加強本省知名品牌培育和宣傳推介,依托中國品牌日、國家級會展等公共平臺,塑造湖南先進制造業產品和服務高質量形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先進制造業發展需求,鼓勵劃設工業用地控制線,嚴格控制工業用地轉為其他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標,優先用于先進制造業項目預支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制造業項目用地強度、利用結構、投入產出、畝均稅收等指標進行監測評價,完善閑置用地盤活機制和低效用地退出機制。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排名靠前的園區應當給予新增用地指標獎勵,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排名靠前的企業應當給予容積率指標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采用彈性年期出讓、租賃、先租賃后轉讓等多種供地方式,開展地質災害、水土保持等一攬子評估,推進區域評估成果共享互認,科學規劃園區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等,保障先進制造業企業用地。

    第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先進制造業發展資金,建立健全以股權投資、財政貼息、事后獎補為主的激勵型財政支持機制。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政府產業投資基金,應當優先支持先進制造業發展,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支持先進制造業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為金融機構開展針對先進制造業企業的融資業務提供風險補償。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對爭取國家專項、國家基金、國家特殊政策、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產業項目落戶本省按照規定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第十八條 支持先進制造業企業通過首發上市和發行公司債、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

    支持銀行機構與產業投資基金、證券、保險、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合作,加大對先進制造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推動金融機構提高先進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占比,鼓勵其依托先進制造業產業鏈核心企業開展倉單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票據貼現、保理、國際國內信用證等產業鏈金融業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先進制造業領域人才的全方位培養、引進和使用力度,加強專業化領導干部、高層次復合型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培養和技術管理團隊、技能人才隊伍、專業智庫建設。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先進制造業人才需求預測,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推行現代學徒制和企業新型學徒制,支持職業院校開展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完善產教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校企合作等方式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緊缺人才培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先進制造業人才評價、激勵機制。

    賦予主要科研人員在先進制造業重大科研項目中的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資源調度權。賦予符合條件的大型先進制造業企業高級職稱評審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

    對省級以上重點產業項目引進的、在長沙市以外地方工作的先進制造業主要科研人員,省、長沙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其在長沙市開展科研活動以及居留落戶、租購住房、社保醫保、子女入學、配偶就業、項目孵化、資金支持、職稱評聘、出入境、醫療康養等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圍繞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編制、政策措施制定、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推進等開展決策研究。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優化先進制造業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堅持法治原則、競爭中性原則,保障各種所有制先進制造業企業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有關部門、金融機構、電力企業、運輸企業等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降低制造業領域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資成本和工業用電、物流等要素成本。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對先進制造業企業利益、權利義務、正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政策,應當事先征求相關企業的意見。對可能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政策調整,應當合理設置緩沖過渡期。

    對國家和省“免申即享”的惠企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向企業推送并指導幫助企業落實。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中因先行先試,未達到預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予以免責:

    (一)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

    (二)個人和單位未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中,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轉化后續價值發生變化造成損失,其負責人已經履行應盡職責、未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負責人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